第一条 为保障武汉开放大学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统考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和《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武汉开放大学统一考试的组织过程中所涉及各环节发生的可能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依法监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控制、快速反应。
第五条 组织机构:市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考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分校、学习中心及考点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考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 市校负责在考试期间统筹协调全市考试的有关事宜,快速有效地处理全市范围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条 各考点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考试期间快速有效地处理本考点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市校考试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考点建立统考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遇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报告主考,并同时报告市校考试管理部门。考试期间,主考应全程在考点并实际进行巡视,各级组考单位应设置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保证值班电话畅通无阻。
第九条 突发事件是指考试中发生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造成考试成绩无效的重大突发情况,包括:
1.由于战争、地震、台风、洪水、火灾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考试不能进行;
2.由于大面积暴发传染病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3.由于交通事故或交通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造成考试不能按时正常进行;
4.由于试卷在命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试卷被盗、丢失、私自提前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
5.由于考试期间发生考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
6.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
第十条 统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考点应立即向市校考试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记录。市校在国开指导下给出具体的处理方案,考点配合实施。
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遇见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暴发传染病疫情等事件时,市校在国开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全市或局部地区停考或延期考试的决定,或者其他处理方案。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地方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爆发传染病,考点应配合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二条 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考点应及时向考生说明情况、安抚考生情绪。根据受影响的范围大小、考生数量多少等情况可以决定:停止考试,受影响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参加下次统考;启用备用试卷进行考试。
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部分地区或考点的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不能正常进行考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考试正常进行,未能正常考试的考生参加下次统考;保留该批学生该次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统考参加该科目考试。
省开课由市校确定具体方式;统设课由市校在国开指导下确定具体方式。
第十三条 发生考前试题试卷泄密事件时,各基层办学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第一时间向市校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同时向当地公安和保密局报告。
如果统设课试卷在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提前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市校报国开确定具体处理办法。
如果省开课试卷在印制、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提前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市校考试管理部门根据泄密严重程度及扩散范围决定:
1.考试照常举行;
2.已考科目全市成绩无效或者局部地区成绩无效;
3.泄密科目全市或局部地区停止考试;
4.启用备用试题重新印制,延期考试。
第十四条 发生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事件时,考点应劝阻、缓解考生情绪,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
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的情况,考点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并按照有关考务规定进行详细记录。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考点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对带头闹事、违法人员不准其离开考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组考单位工作人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注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时,考点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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